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全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地方技術標準建設,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七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項目管理權限對應的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新建、改建和擴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工業固定資產投資(技改)項目節能審查,設區市級、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按權限開展節能審查。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當量值)的重大高耗能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并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級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報國家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設區市級和贛江新區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報省審批或核準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除已明確由省、設區市和贛江新區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范圍外,其他達到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設區市和贛江新區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三)省直管縣(市)節能審查機關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
除了省里負責節能審查的項目外,其他年綜合能耗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項目范圍。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級或縣級地區的,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設區市級或縣級地區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設區市級或縣級地區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級或縣級地區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設區市級或縣級地區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一條 區域節能審查機關為省發展改革委。已試點批復的區域節能審查區域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區域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管理。除區域節能審查負面清單項目外,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分要點、要件兩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能耗在線監測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節能審查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接受委托的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委托評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時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評估過程中,有關單位修改完善文本、提供補充說明等材料的時間不作為計時時間。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不含評審時間)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機關應自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節能審查信息。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第五章第二十三條執行。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八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為節能驗收主體單位。節能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主開展。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并對驗收內容、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項目建設單位完成節能驗收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節能驗收報告存檔備查,屬省、設區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通過的項目,屬地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程序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抄送節能驗收報告(電子版)??h級發展改革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節能驗收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完成節能整改的項目進行逐個檢查。省級、設區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節能驗收實施動態監管。自實施節能審查制度以來,未完成節能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實施辦法驗收。
項目節能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節能驗收成員分工及節能驗收真實性、準確性承諾等。
(二)節能驗收情況。節能驗收方案;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應對照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分析判斷項目建設是否滿足節能審查有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設方案、工藝方案、用能設備、能效水平、能源消費量、節能降碳措施、能耗在線監測、能源計量器具等。
(三)節能驗收結論。明確給出項目節能驗收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委托具備節能監察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節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節能報告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省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節能監察,并對日常監察開展抽查。不得在同一年度內對被監察單位的同一監察內容進行重復監察。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節能篇章內容進行節能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每季度末按要求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設區市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審查行為發生重大失誤或違規審查的,由上級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重新申請節能審查。
第二十八條 節能審查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單位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4號令)意見的通知》(贛發改環資〔2017〕113號)同時廢止。
相關文件:《江西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