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江西省委政法委出臺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兩個配套管理辦法”

日期: 2023-05-29
來源:江西政法 作者:未知 時間:2023-05-25 瀏覽字號:[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助推我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高質量發展,省委政法委牽頭研究制定了《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從業行為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簡稱“兩個配套管理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全省實施。

《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從業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緊扣營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第三方市場環境目標,明確了“黨委政法委牽頭、職能部門參加,分級負責、省級統籌,一地備案、全省通行,一處失信、全省受限”的原則,從備案、資信評價、不良行為記錄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第三方評估機構從業行為的規范管理?!督魇≈卮鬀Q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緊扣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隊伍目標,明確了“嚴格準入、統一建庫、分級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從專家庫建設和專家庫成員組成、權利義務、退出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進一步規范專家庫建設、管理等工作。(“兩個配套管理辦法”詳見附件)

附件1

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方機構從業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三方機構(簡稱第三方評估機構,下同)從業行為,發展壯大第三方評估機構力量,建立黨委和政府引導、行業自治自律的市場化運作管理模式,促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第三方評估機構是指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法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經營或研究范圍包含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或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遵循“黨委政法委牽頭、職能部門參加,分級負責、省級統籌,一地備案、全省通行,一處失信、全省受限”的原則,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構備案、資信評價、不良記錄名單等制度,著力營造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第三方市場環境。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第三方評估機構在江西省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

第二章  備案條件和方式

第五條第三方評估機構在江西省范圍內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前,應當向登記注冊地或評估事項所在地的設區市委政法委申請備案。

按照《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的規定,評估主體需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的,應當從已備案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中選取。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依法登記注冊,經營或研究范圍包含了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建立了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流程、質量控制、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參加過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培訓或者有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業經歷,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工作人員。

(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信用狀況良好。

第七條第三方評估機構申請備案實行承諾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提供已取得的法定證照、業務培訓合格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憑證等材料,并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作出書面承諾。

已備案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如果備案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黨委政法委報備。

第八條黨委政法委實行告知性備案,收齊申請備案材料和承諾書后,將第三方評估機構有關情況報省委政法委,省委政法委統一在“江西政法網”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第三方評估機構可以在全省范圍內承接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九條從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第三方機構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評估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二)拒絕評估主體提出的違法違規要求。

(三)組織成立或參加第三方評估機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治自律;參加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面的合法社會團體,開展專業交流研討。

(四)向黨委政法委提出加強和改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意見建議,就評估過程中的權益保障、違法違紀情況向相關部門申訴、舉報。

(五)獲得相應的報酬。

(六)受到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十條從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國家利益、人民利益。

(二)嚴格按照《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要求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

(三)遵守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促進優質優價,不得實施串通投標、哄抬價格、惡意低價競爭等行為。

(四)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按期完成受托事項,并接受評估主體監督指導,與評估主體共同對評估質量負責。

(五)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在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中獲取的信息。

(六)不得承接同一受托事項的決策前與決策后風險評估業務。

(七)積極參加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培訓。

(八)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資信評價和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黨委政法委牽頭匯總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資信評價和不良行為記錄及公告。

評估主體、《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規定的負有審核把關職能的部門,以及其他單位掌握第三方評估機構涉及資信評價事項,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黨委政法委。

第十二條各級黨委政法委應當將備案審查發現的、其他單位通報的涉及第三方評估機構資信評價事項逐級上報,由省委政法委在“江西政法網”上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資信,應當從正、負兩個方面進行評價。

第十四條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正面資信評價事項主要包括:

(一)承接的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事項被設區市及以上黨委政法委、或者被中國應急管理學會社會風險評估與治理工作委員會評為優秀案例的。

(二)因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被備案的黨委政法委及以上機關表彰獎勵的。

(三)因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被省級以上媒體宣傳報道的。

(四)工作人員參加黨委政法委或者專業機構舉辦的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的。

第十五條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負面資信評價事項主要包括: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的。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擾亂市場秩序的。

(三)轉賣、轉包已中標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的。

(四)弄虛作假、虛構風險調查資料或數據;以虛假信息、誘導性表述等方式獲取專家咨詢、論證或評審會肯定性意見;隱瞞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故意壓低或者抬高風險等級的。

(五)不嚴格執行《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引發了涉穩事端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負面影響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第三方評估機構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的負面資信評價事項之一時,視為不良行為,由備案的黨委政法委視情預警提示、限期整改、取消備案,上報省委政法委作出不良行為記錄并進行公告。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紀違規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一年內被預警提示三次以上,或者被限期整改二次以上,或者被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取消備案。

第十八條 被取消備案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備案。對被取消備案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三年內不得在江西省內從事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

被取消備案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重新注冊登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委政法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由原省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第三方輔助評估主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2

江西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

風險評估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隊伍,強化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支撐,規范專家的遴選、管理和使用,增強中立性和權威性,促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是指納入全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分析論證、報告評審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專家庫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成員組成

第四條專家庫的規模、人員構成,應當與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相適應,并動態調整。專家庫成員分為社科研究、工程技術、綜合管理等類別。

第五條專家庫成員一般采取單位推薦、黨委政法委確認的方式產生。黨委政法委負責專家庫管理和評估報告備案工作的人員,一般不得作為專家庫成員,但可以作為專業人員參加風險分析專家論證會和評審會,并發表意見。

第六條專家庫成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過硬的政治素質。

(二)掌握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具備較高的評估咨詢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職業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評估意見。

(四)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無刑事犯罪和不良從業記錄,未受到過黨紀政務處分或者治安處罰。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專家庫成員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專業條件之一:

(一)具有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心理學等學科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該專業領域內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有較強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能力。

(二)工程技術領域專業知識扎實,實踐經驗豐富,并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在黨政機關及社會組織中長期從事維護安全穩定、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或者工程項目、大型活動風險管理工作,群眾工作經驗豐富。

第三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八條專家庫建設遵循“嚴格準入、統一建庫、分級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省、市、縣三級黨委政法委分別管理本級確定的專家庫成員。

第九條省、市、縣三級黨委政法委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確定本級專家庫成員人數和各類別專家比例,商請同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轄區內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推薦人選,確定入庫成員。

各相關單位推薦的人選,可以是在職人員,也可以是退休人員。推薦的人選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超過65周歲的,推薦單位應當事先商同級黨委政法委。

第十條市、縣兩級黨委政法委將本級專家庫成員信息逐級上報省委政法委,由省委政法委統一在“江西政法網”上進行公告。專家庫成員自公告之日起,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受邀參加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風險分析論證、報告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評估主體、第三方評估機構需要邀請專家的,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選取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由3人或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應當包含1名以上熟悉項目所在地情況的專家。特殊情況需要從專家庫外邀請相關專家的,應當將理由和受邀專家情況作為評估報告附件,報評估報告備案機關。

與評審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專家庫成員應當回避。

第四章  專家庫成員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專家庫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邀參加風險分析論證、報告評審等工作,調閱有關文件資料、參與調查、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獨立自主發表意見。

(二)受邀參加培訓、授課,以及與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的政策研討、宣傳科普等活動。

(三)向黨委政法委提出加強和改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依法依規獲得相應勞動報酬或者工作經費。

(五)受到相應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專家庫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信守承諾,認真參加風險分析論證、報告評審等活動,獨立、客觀、負責任地提供咨詢意見,全力防范化解社會矛盾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其參與論證、評審等活動時獲取的信息。

(三)堅持廉潔自律,不得以專家庫成員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向黨委政法委反映有關單位、機構、人員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本人工作單位、崗位、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告知確認其為專家庫成員的黨委政法委。

第五章  專家庫成員退出

第十四條專家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出專家庫:

(一)本人主動申請退出的。

(二)原推薦單位提出變更人員的。

第十五條專家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確認其入庫的黨委政法委責令其退出專家庫:

(一)受邀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風險分析論證、報告評審工作,累計達到3次以上的。

(二)以專家庫成員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刑事治安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因年齡、身體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庫成員情形的。

第十六條申請退出專家庫的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的,可以再次按程序加入專家庫。被責令退出專家庫的人員,不得重新加入專家庫。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委政法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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